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妃具保人李瑞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偵緝字第185號、第186號、第187號、第188號、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麗妃前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李瑞坡於民國101年10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合法傳訊被告到庭,被告並未到庭應訊,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然具保人到庭供稱:聯絡不到被告,亦不知道被告在何處等語,且經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均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點名單、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2年3月12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3月22日北檢治劍102助194字第17183號函、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顯已逃逸,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