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禁止鄰地排放臭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禁止鄰地排放臭氣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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