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EASTO.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林三元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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