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江米耶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旻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2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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