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陳賴賽 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黃
瓊珠等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