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11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被告 林建良
黃顯宗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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