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弘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大里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其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聲明為:「一、原判決敗訴部分廢棄;二、廢棄后,請求確認本案債權不存在;三、第一、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第二項顯係誤載。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僅記載「賠償太少」四字,真意應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金錢若干,惟金額不詳。如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金額同第一審敗訴部分,則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233元(計算式:
1,761,720-197,487=1,564,2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書狀更正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之金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