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 鄭冬川大鑫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鄭冬海 被告展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延銘 訴訟代理人 許靜宜
張維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針對原告主張之本院卷第194頁明細表所示項目表示意見〈尤其係編號9部分〉,如係抗辯業已清償,則請提出清償金額、方式及其證明方法)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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