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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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聲請人以審判中辯護人之身分,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被告自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查前開羈押理由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施秀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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