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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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981號
97年度交聲字第2982號97年度交聲字第2983號97年度交聲字第2984號97年度交聲字第2985號97年度交聲字第2986號97年度交聲字第2987號97年度交聲字第2988號97年度交聲字第2989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第裁32-BB0000000號、第裁32-ZE0000000號、第裁32-ZE0000000號、第裁32-B00000000號、第裁32-BD0000000號、第裁32-B00000000號、第裁32-B00000000號、第裁32-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以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BC0000000號、第裁32-NG0000000號、第裁32-BB0000000號、第裁32-ZE0000000號、第裁32-ZE0000000號裁決書所裁處之交通違規事件,並非異議人甲○○所違規,而係遭其弟 石偉軍 冒名申領駕照後行使,致使原處分機關誤認係異議人違規,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笫89條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法笫303條笫2款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笫18條亦規定甚詳。
三、經查,異議人就原處分機關以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第裁32-BB0000000號、第裁32-ZE0000000號、第裁32-ZE0000000號、第裁32-B00000000號、第裁32-BD0000000號、第裁32-B00000000號、第裁32-B00000000號、第裁32-M00000000號、第裁32-B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之裁罰處分,前已向本院聲明異議,並分別經本院95年度交聲字第61號、
95年度交聲字第62號聲明異議案件受理,且分別於95年3月3日、95年2月16日裁定等情,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8年
1月5日函及隨函所附相關資料、本院95年度交聲字第61號、第62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是異議人就上開高雄市政府裁決書之處分,在同一法院即本院重行又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及衡諸上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表:
┌─┬───────┬──────┬────┬────┬───────┬──────┐│編│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車輛│違規事實│違反法條││號├───────┤(民國)│││││││本院案號││││││├─┼───────┼──────┼────┼────┼───────┼──────┤│一│高市交裁字第裁│89年7月19日│中華五路│YO-535│限速50公里,經│道路交通管理│││32-B00000000號│14時38分│││科學儀器測照時│處罰條例第40││├───────┤│││速70公里,超速│條│││97年度交聲字第││││20公里││││2981號││││││├─┼───────┼──────┼────┼────┼───────┼──────┤│二│高市交裁字第裁│89年9月5日│四維、中│ZG-319│紅燈越線臨停│道路交通管理│││32-BB0000000號│19時10分│山路口│││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97年度交聲字第││││││││2982號││││││├─┼───────┼──────┼────┼────┼───────┼──────┤│三│高市交裁字第裁│89年8月8日11│國道10號│ZD-499│速限80公里,時│道路交通管理│││32-ZE0000000號│時24分│17公里西││速106公里,超│處罰條例第33││├───────┤│向││速26公里│條│││97年度交聲字第││││││││2983號││││││├─┼───────┼──────┼────┼────┼───────┼──────┤│四│高市交裁字第裁│89年7月12日│國道1號│YQ-007│未保持行車安全│道路交通管理│││32-ZE0000000號│18時9分│367公里││距離及間隔,任│處罰條例第33││├───────┤│中正路南││意變換車道,強│條│││97年度交聲字第││向出口││行插入連貫行駛││││2984號││││中之車隊││├─┼───────┼──────┼────┼────┼───────┼──────┤│五│高市交裁字第裁│89年6月10日│九如高速│ZG-971│限速50公里,經│道路交通管理│││32-B00000000號│10時0分│路口(九││科學儀器測照時│處罰條例第40││├───────┤│如高速便││速78公里,超速│條│││97年度交聲字第││道)││28公里││││2985號││││││├─┼───────┼──────┼────┼────┼───────┼──────┤│六│高市交裁字第裁│89年6月21日│ 中山 、民│ZC-878│汽、重機車限速│道路交通管理│││32-BD0000000號│14時46分│生路口││50公里,經測時│處罰條例第40││├───────┤│││速64公里,超速│條第1項│││97年度交聲字第││││14公里,未滿20││││2986號││││公里││├─┼───────┼──────┼────┼────┼───────┼──────┤│七│高市交裁字第裁│89年6月3日│建國三路│ZB-377│在設有禁止迴車│道路交通管理│││32-B00000000號│17時24分│││標誌或劃有分向│處罰條例第49││├───────┤│││限制線、禁止超│條第1項第2款│││97年度交聲字第││││車線或禁止變換││││2987號││││車道線之路段迴││││││││車者││├─┼───────┼──────┼────┼────┼───────┼──────┤│八│高市交裁字第裁│89年5月5日│中山、復│ZB-377│紅燈超越停止線│道路交通管理│││32-B00000000號│8時36分│興路口││臨停│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97年度交聲字第││││││││2988號││││││├─┼───────┼──────┼────┼────┼───────┼──────┤│九│高市交裁字第裁│89年2月21日│台一線南│ZG-666│限速50公里,經│道路交通管理│││32-M00000000號│21時9分│下285公││雷達測速時速74│處罰條例第40││├───────┤│里處││公里,超速24公│條第1項│││97年度交聲字第││││里││││29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