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年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