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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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