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OMPAKDEEWARAPOR(中文名:阿芬,泰國籍)
PHROMSOMSANYA(中文名: 山亞 ,泰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17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YOMPAKDEEWARAPOR、PHROMSOMSANYA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73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27日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具有殺傷力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YOMPAKDEEWARAPOR、PHROMSOMSANYA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21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扣案之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送鑑時,槍枝已裝填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及金屬彈丸,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5015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偵卷第167至172頁),足認扣案之長槍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