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意見之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受刑人陳智凱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年12月19日113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7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0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862號113年度易字第2931號判決日期113年8月30日113年9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862號113年度易字第29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0月1日113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10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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