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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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57號原告 張銀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惠雯 等2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里段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供參。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00號等2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各1件供參,或陳報上揭2棟房屋分別佔用前開691、692地號等2筆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
三、請提出被告游惠雯、 陳秀滿 等2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金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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