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77號原告大賦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