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告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煒璨 原告陳煒璨(原名 陳建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志昇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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