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丙○○「住臺北縣中和市○○路○○○巷6之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縣中和市○○路○○○巷6之1號6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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