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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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王耀德 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原告複數聲明之多數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以會員帳號「ooFayeroo」與被告定有「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以遊戲角色暱稱「Shizuku優妮」為打怪練等之遊戲行為。詎被告竟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通知原告表示終止系爭契約,然被告終止並不合法,爰訴請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在,並依契約第2條、第5條約定請求被告繼續履行契約,提供遊戲角色暱稱「Shizuku優妮」遊戲服務等語,而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以會員帳號「ooFayeroo」與被告所訂之「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存在;㈡被告應繼續履行系爭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角色暱稱「Shizuku優妮」遊戲服務。
三、經核原告上開二項聲明均係本於同一契約關係請求履行契約,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決之。又原告上開二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是訴訟標的價額以較高者定之,而不併計算之。查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所持有之遊戲角色依其角等級及相關虛擬道具價值約新臺幣(下同)75萬元,有原告提出之寶物交易網販賣資訊截圖可稽,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斐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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