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5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貳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