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69號原告 張仁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仁文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6,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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