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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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2229號債權人 賴玟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竑進 即光欣水電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則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戶籍地址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債權讓與通知意思表示已到達債務人。)。(因狀附掛號回執收件人非債務人。)。㈡提出票號A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㈢提出「周竑進即光欣水電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