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2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樺選任辯護人王思雁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壹佰壹拾貳年拾月參拾壹日壹壹貳年度金訴字第貳貳柒零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姿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金訴字第227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是否認知係3人以上共同且以網際網路而為詐財以及有無參與詐財之犯罪組織等節,尚有疑義,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依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