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社團法人桃園市照護之家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平 相對人 羅彩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志平承受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洧綾 ,於本案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林志平,此有桃園市政府函、桃園市照護之家協會第2次理監事會議紀錄、桃園市政府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等件可稽;抗告人原法定代理人張洧綾之法定代理權限消滅,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 林子平 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游璧庄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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