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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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43號聲請人 黃雲玉 華相對人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煒鵬 相對人 林煒熙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林煒鵬」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林煒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