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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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建上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易字第1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黃家豪 律師 朱雅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附註:㈠兩造應於七日內具狀提出上訴人何時繳納保固保證金及被上訴人何時接到上訴人提出請款單據,並檢附相關證據。㈡上開書狀繕本均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悅璇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