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9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96年
6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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