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呂和穎
被移送人 陳緯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7年3月9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241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和穎、陳緯哲相互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呂和穎、陳緯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28日2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1段85巷。
(三)行為:被移送人2因行走時不慎碰撞,先互瞪後發生口角
,遂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呂和穎、陳緯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劉泓毅 、 陳品嘉 於警訊時陳述。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呂
和穎、陳緯哲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
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
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審酌被移送人呂和穎、陳緯哲,雙方
並不認識,僅因行走時不慎碰撞而起口角起衝突就互相拉扯
、鬥毆,渠等之互毆行為導致民眾驚恐報警,妨害公共秩序
、社會安寧非輕,並參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
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