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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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香港商天映影視娛樂有限公司(CelestialFilmed
Entertain.法定代理人 謝淑儀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陳絲倩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田仁杰 律師複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香港商天映影視娛樂有限公司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雙方簽訂電影授權契約之第二附約第4.3條以下之約定,未依約如期給付原告(即反訴被告)最後保證金及設備費等共計美金貳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被告(即反訴原告)則以原告(即反訴被告)因承繼訴外人天映娛樂有限公司與被告(即反訴原告)所簽訂之電影授權契約,而須負擔原天映娛樂有限公司依電影授權合約對被告(即反訴原告)之義務。詎系爭電影授權合約中,就「 楚留香 傳奇(原名鐵血傳奇)」及「浣花洗劍錄」影片,經訴外人美商宋氏企業公司聲明主張係系爭語文著作之著作權人,請求被告(即反訴原告)損害賠償在案可稽(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9號審理中),是依系爭電影授權合約之標準條件條款第21.1.1條、第
21.1.2條規定,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擔保其有授予系爭影片之視聽著作權之正當權源等,復參我國民法第349條、第353條,被告(即反訴原告)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補正瑕疵未果後,逕解除兩造間之契約。
三、查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得否主張解除契約,端視原告(即反訴被告)有無侵害訴外人美商宋氏企業公司之權利,而訴外人美商宋氏企業公司已對原告(即反訴被告)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案列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3號),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高偉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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