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7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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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八號
再審原告義商.辛寇技術私人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訟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者,應提出委任書以證明其代理權,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一號判決,委由訴訟代理人甲○○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提出委任書證明 何某 之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年度再字第二五四號裁定,命其依法於六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再審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莊俊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