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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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保險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松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保險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