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洪正家 被告 洪堯珍
洪堯煌 洪百土 洪秀全 洪敏哲
洪堯宗 吳慶禮 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萬940元【計算式:面積2415㎡×113年土地公告現值24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97/30000≒166萬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查報、說明:⒈土地現況。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何人所有或使用?⒉出入道路名稱。
(以上應以照片為證)
三、本件若已無訴訟必要,請迅速具狀撤回。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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