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施隨美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 林永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3萬6000元(計算式見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016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3萬7016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73年間手抄本謄本全部、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