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陸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素香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被告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