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王子芸 (即 陳坤財 之繼承人)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坤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民國112年11月8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補提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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