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㈠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辦公
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㈡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寄達本院之準備書狀內記載之各項請求金額與起訴狀
記載之內容不同,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該準備書狀繕本(含證物)二份到院,由本院寄交被告為答辯。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