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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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七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查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已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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