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捌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瓶(毛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四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而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驗餘淨重合計O‧八九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瓶(毛重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