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命壹包(淨重零點貳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二八公克,包裝重○.二四公克)係屬違禁物,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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