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英鈐 被告 劉立羽陳燦耀 之繼.法定代理人 劉清存 法定代理人 陳浴芬 被告宜豐藝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燁燁 法定代理人 陳燦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3,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2,380元。經本院於100年10月2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佳惠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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