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37號聲請人 黃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000000-0│1│323│├──┼──────────┼──────────┼──┼──┤│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000000-0│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