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03號聲請人忠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中成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灣燦路都股│上海商業│108年7月22│71,033元│BA0000000│││份有限公司│儲蓄銀行│日│││││穎川万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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