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管委會主任委員是否合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 林文淵 被告 李鼎銘 上列當事人間管委會主任委員是否合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提供合法文件與NCC國家傳播公司簽訂任何法律合約或授權書准許設立基地台」,應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