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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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且其母 邱瑞月 業已死亡乙節,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份附卷可稽,諒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於其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