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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