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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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大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梓辛 被告 李宥瑢 上列被告因妨害信用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4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政達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