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8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1月9日上午起迄│92年7月間起迄93年1│││93年1月11日止(聲│月8日止(聲請書誤│││請書誤載為93年1月│載為93年1月11日)│││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72││關年度及案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453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2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453號││決├────┼───────────────────┤││確定日期│94年4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不得減刑│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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