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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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育生律師
周志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9898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1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第3款及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檢察官在本院準備程序中,於徵詢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被告就被訴事實認罪後為協商判決在案,惟本件協商之聲請,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示之情形,爰依同法第455條之6第1項之規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劉秀君法官葉力旗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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