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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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97號原告 何甲子 訴訟代理人 何奕道 被告 莊家富
莊家昌
楊高榮 楊振芳 許舒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9,190,401元(83360x332.53x25/224x2+83360x332.53x2/24+83360x332.53x1/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