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56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如財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98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05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如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9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狀未依前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本院乃於109年12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110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所住之臺北市○○區○○街000號,惟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送達文書一份寄存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另一份置於聲請人前揭住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是依首揭規定,其再審之聲請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