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曾彩菱 被告 呂佳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